关于评选辽宁省第五批专家和首批创新型领军人才的通知

200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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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评选辽宁省第五批省级专家和首批创新型领军人才的通知》(辽组通字〔2008〕6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院推荐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数量和范围


根据省级专家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第五批省级专家评选200名;根据我省产业、行业及学科发展优势,首批创新型领军人才评选50名。


按照《辽宁省省级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批省级专家和创新型领军人才的评选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自然学科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直接纳入专家行列管理,不另参评。推荐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省级专家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省级专家推荐人选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创新、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还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学科领域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包括获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以上国家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科技进步或教学成果三等奖,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银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一等一项、二等两项的主要完成人。


2、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国家和省“十一五”重点工程建设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或者在重点技术引进、消化、开发、推广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重大技术突破或解决了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理论问题,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负责人。


3、获得与以上内容相应的奖励或成果,并达到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家、学者。


以上项目中所称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的第1至第三完成人或负责人,省部级项目的第1至第二完成人或负责人。计算受奖项目时,重复受奖项目只计算奖一次;首次参评的,可填报近五年内完成的获奖项目;连续参评的,只填报近三年内完成的获奖项目。


(二)创新型领军人才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辽宁创新型领军人才作为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卓越代表,其创新成果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学术地位和管理水平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创新型领军人才推荐人选除应具备省级专家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贡献重大。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宽广的学术视野,带领科研团队开展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和实践,对解决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关键性对策并取得重要自主创新成果或重大理论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引领作用显著。具有战略眼光,能够正确把握本学科、本领域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新知识创造者、新技术发明者、新学科创建者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团队效应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善于带领团队不断提升科研和创新水平。科研团队五年内已经完成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或者有明确的技术路线且已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创新性成果。所领导的团队有固定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所(室)或工作室等创新平台。


三、评选方法和步骤


省委、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省级专家和创新型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及省内知名专家组成。省级专家和创新型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省级专家和创新型领军人才的推荐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组织考察、逐级审核、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1、单位推荐。凡在我院所属各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通过后,填写《辽宁省省级专家人选推荐表》,并由所在单位形成推荐报告统一报送院人事教育处。创新型领军人才人选不单独申报和推荐,由省级专家和创新型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在省级专家推荐人选中择优评选。


2、组织考察。院人事教育处对各单位被推荐人选要进行严格考察后报院党组,由院党组集中讨论确定被推荐人选和推荐顺序,上报省委组织部。


3、资格审查。由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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