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院范围内开展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工作的通知

2007-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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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186号)文件的要求,为深入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积极引导和支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从事应用项目研发工作,省人事厅决定开展“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重点

(一)资助对象

“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以下简称“人选”)均可按要求申请资助,其中百人层次人选一般不超过48周岁,千人层次人选一般不超过43周岁。

(二)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具有良好开发应用前景的创新型应用项目,特别是涉及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资助类别和额度

(一)创新研发类(A类):用于资助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学术交流类(B类):用于资助人选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与其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中长期(3个月以上)培训、研修或合作研究,或参加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等。其中,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在国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

三、经费来源

省财政列支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资助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从事的创新项目。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选请在内网上下载并按申请类别填写《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申请表》和《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情况一览表》,经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到院人事教育处。经院学术委员会评选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

(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所上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议,确定资助人选项目和额度。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能源材料(试剂)、分析试验、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知识产权事务、资料、印刷、人员劳务、会议、调研、差旅、培训等费用的支出。

(二)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省人事厅与有关单位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受资助人选所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和受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受资助人选的快速成长和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资助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为2至3年,受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人选应在两个月内对所获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全面总结,并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将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报送省人事厅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省人事厅,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

(五)受资助人选在开展与受资助项目相关工作时,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申报奖项等,均应标明“本项目获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英文:The Project is sponsored by “Liaoning BaiQianWang Talents Program”)字样。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申报工作,充分结合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和产业(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本次“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申报工作为契机,把“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正在从事和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科技创新项目中的项目推荐选拔出来,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确保申报质量。

(二)请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推荐1~2名人选(应尽量考虑未作过主持的中青年),并于2007年12月21日前将《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申请表》和汇总后的《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情况一览表》(各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文档)一并报送至院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  郝楠   

电  话:024-31027306     E-mail:nkyrensh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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