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
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人员行为,排查和降低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协调、处理效率与能力,保护环境与全所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实验工作正常秩序,创建平安科技园区,科学、合理利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资源,提高科技人员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科研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岗位性质、特点,参考各相关单位管理办法、制度内容,结合形势发展和我所当前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涵盖所内所有从事实验工作人员和涉及安全管理的实验室、研究部门、职能部门及所级领导,适用于分析测试中心及各部门下属各种类型实验室中人员、设备、水、电、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等关系到实验室安全的所有因素。
第三条 全所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统一归果树所所有,由分析测试中心与各研究室(课题)分管,行使使用权和管理权。分析测试中心承担部分程序化实验,各分管实验室在进行自主实验的同时,向其它单位提供共享服务。
第四条 各单位须制定符合自管实验室性质及环境条件的水、电、气、仪器、化学试剂、废弃物等实验设施、设备与材料、物品的使用与保存办法或安全处置规章制度,以降低操作使用风险,尽多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灾害发生。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室向具有高度责任感、安全意识、熟练操作能力及成熟实验经验的科技人员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是广大科技工作者探索未知、求是创新的实践场所,管理人员、实验人员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好这一公共平台,为广大科技人员营造健康、安全、和谐、稳定的科研环境。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纵向及顶、横向达边,全面渗透到全所日常科研实验活动当中。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果树所、二级单位(中心和研究室等部门)、三级单位(实验室)和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当事人)四级联动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果树所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对本部门实验室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责任人;三级单位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管理责任,三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实验人员对实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果树所与各部门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各部门与自主实验人员签订《自主实验承诺书》。
第三章 果树所职责
第十二条 果树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所长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它副所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科,领导小组是所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所级议事机构,统筹协调全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果树所党政负责人为果树所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所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所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
1、领导小组构成:
组长:刘威生(所党委书记、所长)
副组长:才丰 (副所长)
成员:武俊锋(副书记、纪委书记)、赵锋(副所长)、刘硕(副所长)、于承利(保卫科)、肖勇(后勤保障科)、魏宏礼(卫生所)、杨巍(分析测试中心)、刘宁(李杏研究室)、刘成(小浆果研究室)、张琪静(樱桃研究室)、石英(盆栽果树研究室)、孙猛(南方果树研究室)、赵海亮(桃研究室)、谷大军(庭院果树研究室)、王冬(树木研究室)、刘志(苹果育种研究室)、于年文(苹果栽培研究)、沙守锋(梨研究)、孙凌俊(葡萄研究室)、刘秀春(土肥研究室)、杨华(植保研究室)、郝义(贮藏研究室)、隋韶奕(加工研究室)、孙万河(干果研究室)、张春波(观赏果树研究室)
2、领导小组职责
(1)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组织保证,负责实验室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采购维修与检定校准、应急设施、防护器材配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3)研究决定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保卫科、后勤保障科、分析测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研究室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4)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5)统筹协调全所人力、物力、财力和所外管理、专业部门快速高效应对突发实验事故。
(6)奖励责任担当、惩治推诿逃避。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职责
1、保卫科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
(1)监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院、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布置全所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实验室消防知识培训、器材提供、应急演练及隐患排查与整改。
(4)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后勤保障科负责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水、电等条件专业配套,卫生所负责事故伤员救治和入院转诊。
3、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协助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采购手续的办理。
第四章 二级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人为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人。
1、对分管实验室行使使用权和管理权,负责本部门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2、监督、指导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所规章制度精神。
4、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事故应急预案等。
5、召开安全会议,增强安全意识、组织安全检查,规范安全管理。
6、协助实验室基础设施构建、维护与卫生,仪器设备购置、使用与维护,实验材料与防护用品的采购、保存与提供。
7、完善、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8、对危险性实验进行风险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9、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0、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如实反映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中心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配合水、电、暖气等实验设施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 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统筹实验资源,管护仪器设备,筹备化学试剂与实验耗材,维护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负责协调各委托单位间关系,统筹安排实验任务,管理单位接收样品时,应由送样人员认真进行样品登记,经接样人员复核明确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开展果实、土壤、植物体及液相色谱检测分析委托实验,计算、统计实验结果,编制、发送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制定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值日等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开展安全自查,积极配合院、所及以上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配合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设施、资源、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做好人员准入工作,未经该室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做好资源调配,自主实验应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下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前管理员应与自主实验人员共同确认仪器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完成后认真检查仪器使用状况,并监督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保护实验资源,对实验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设施设备损伤及无理无信行为,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当事人实验行为。
第六章 实验人员责任(共同守则)
第二十八条 实验人员(实验当事人)是实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安全和引发的实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1、实验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保护设施、爱护仪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所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
2、客观进行实验安全自评,不得隐瞒、谎报实验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
3、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布局和使用方法,做好个人防护。
4、必须熟悉实验的目的、意义及原理,严格按照科学、正确的技术规范开展实验,谨慎对待、认真安排、安全操作,确保实验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及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5、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起止时间,精确到分),详细记录运行状态,发生损坏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尽快维修。
6、节约使用水、电和实验材料。
7、严禁在室内存放个人物品、洗晒衣物、抽烟喝酒、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会客、饮食或从事其它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垃圾桶内,保持清洁、安静的实验环境。不准带小孩进入实验室。
8、不准违章用电、擅自乱接电线和以铝丝、铜丝或其他非保险丝代替保险丝。严禁在实验室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电暖气等生活用电设备。
9、实验室布局、仪器摆放位置不得随意改变。消防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和私自挪作他用。
10、掌握安全知识,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易挥发和剧毒药品,少量剩余药品应妥善保管。有机溶剂回流提取操作或回收有机溶剂的容器应避免与明火接触。操作过程如遇易燃易爆试剂泄漏或发生意外火灾事故,应首先切断通向实验室的外电路电源,之后排出可燃气、液体,发生火灾应根据火源性质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11、正确清除废弃物,严禁将废酸、碱、有机溶剂和有毒废液及固体不溶物倒入水槽。对强腐蚀试剂和残余毒品妥善处理,如操作中不慎将剧毒或强腐蚀剂洒落,应按洒落物的性质,立即进行适当处理。
12、严禁在仪器设备运转时或实验过程中离开实验室。
13、未经所属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实验室留宿。
14、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发生意外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灾情扩大和漫延,保护现场、减少损失,造成实验设施、器材损伤,积极主动查找原因、承担责任,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15、实验结束后,切断水源、电源、气源,调整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做好实验器皿清洗和实验室环境卫生清理,清倒垃圾,关闭门窗。
第七章 所内自主实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鼓励所内广大科技干部投身实验实践,探索果树科学奥秘,为活跃科研氛围,所内科技人员自主实验不收取实验费用。
第三十条 实验开始前签署1份《所内自主实验人员承诺书》,提交1份实验申请,明确工作需求及时间,以便中心管理人员统筹安排,抓紧时间、提高效率,尽量缩短实验室工作时间。实验结束后提交1份总结,包括完成内容及进展。
第三十一条 不得乱用、调换、带走、转借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实验材料、实验室钥匙等任何物品,实验药品和耗材登记申领或自行筹集、购买,借用器具,使用后清洗干净(以防交叉污染),如数归还,如有损坏,原数或现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实验期间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完成后,带走样品、耗材、剩余药品、配制试剂及实验垃圾等因实验带入或产生的所有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和排放或遗弃在实验室内,无人认领、无人处理。彻底打扫卫生,配合中心管理人员共同核实设备运行状态。与实验管理人员履行管理程序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四条 借用实验仪器、用品要严格办理借用手续,精心爱护、规范操作、按期归还,以保证其安全与使用功能,如损坏或丢失,由借用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验起止日期内,如有水、电、仪器等设施设备损坏,实验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实验当事人自费负责维修达到正常状态,无法维修的,按照原值(原采购价格)或购买同品牌、同型号新产品(或达到该设备技术性能新产品)现值的20%进行经济赔偿;引发实验事故,自行承担自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同时,根据事故等级、性质和影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涉及经济处罚、违纪违法的,责任自负。
第八章 所外自主实验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仍然复杂严峻,为减少所内、所外人员接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原则上不接待所外人员来所开展实验工作,如确实十分必要,则须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按照地方与院(所)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出示相应证明,进行报备、隔离等。
第三十七条 在所实验期间,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到空间封闭、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的场所活动。
第三十八条 做好健康监测,出现可疑症状主动测量体温、就近就医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按50元/人/天标准缴纳实验费,用于仪器设备折旧、维修养护校准、基础设施修缮、水电能源消耗和安全卫生管理等。
第四十条 实验起止日期内,如有水、电、仪器等设施设备损坏,实验人员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实验当事人自费负责维修达到正常状态,无法维修的,购买赔付不低于该种设施、设备正常技术性能的同品牌、同型号新产品(或达到该设备技术性能新产品),或按原值(原采购价格)或购买同品牌、同型号新产品(或达到该设备技术性能新产品)现值进行经济赔偿,同时弥补因维修、采购导致该设备停用而对实验工作产生的损失和影响;引发实验事故,自行承担自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同时,根据事故等级、性质和影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涉及经济处罚、违纪违法的,责任自负。
第四十一条 同时遵守第三十-三十四条之规定。
第九章 委托单位职责
第四十二条 委托单位每年初应按课题实验方案认真填报实验计划(包括实验类别、项目、采送样品时间、要求完成日期及承担单位等)。按期缴纳实验费。
第四十三条 委托单位取样前应与分管单位相关实验管理人员协商,如能存贮,可同时送样,如不能,委托单位可考虑缓采或自行保存。
第十章 费用收取
第四十四条 委托单位享有自主实验与送检样品的权力,同时也要如期履行按规定缴纳实验费用的义务,如不能做到依规缴费或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办法,中心有权停止其自主实验或送检样品的权力。
第四十五条 委托单位送检的样品,中心按“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开展实验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液相色谱计费中糖、酸、VC指标,每次送检样品数量在100个以内,按50元/次柱分析收取;一次送检100-200个样品,按40元/次柱分析收取;一次送检超过200个样品,按35元/次柱分析收取。酚类物质检测计费按120元/次柱分析收取,一次送检超过100个样品,按100元/次柱分析收取,其中,样品前处理工作及费用均由委托单位自已承担。
第十一章 安全、节约用水
第四十六条 定期组织开展阀门、水管、水龙头等环节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保证阀、管、应急用水装置(如喷淋系统)正常功能,做到不渗、不滴、不漏、不冒、不放任自流。
第四十七条 实验人员均应了解总阀位置,发生水患,立即关闭。
第四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和水浸后易发生有害反应、变质的化学试剂等实验材料须放置于实验台上或离地安放,防止水患。
第四十九条 打开水龙头要全程有人值守,中途离开必须关闭水源,确保用水安全。停水时不得将水笼头、用水设备打开待水,以免造成事故。
第五十条 其它按照《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安全、节约用电
第五十一条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线缆,不使用老化线缆和配电板;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面上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各种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
第五十二条 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熔丝断路器及漏电保护器规格型号必须与线路允许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它设备或金属线替代。
第五十三条 明确标明总供电开关位置,实验人员须掌握意外时如何切断电源,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以防他人随意合闸。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电线头;电源插座须固定,未经允许不得拆装;大功率仪器(冰箱、干燥厢、灭菌器等) 使用专用插座;室内配电柜(箱)等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化学品、气瓶、高温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尽量少用或不用插线板,如确需使用,所用插线板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3C认证标识。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同时使用多种用电设备时,尤其是超低温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设备,其总用电量和分线用电量均应小于设计容量;新添大功率设备须经所专业人员实地勘查同意后方可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五十七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似断非断状况。
第五十八条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或随意拆修,若发生过热现象或发出异味,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五十九条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六十条 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触电。
第六十一条 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第六十二条 有异常情况的仪器设备及时报修,有隐患的及时停止供电,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单独重点检查,并及时更新。
第六十三条 电炉、烘箱、马弗炉、消煮炉、灭菌器等用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使用人员不得离开,实验仪器设备和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生活用电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六十四条 对于确因科研工作需要而不能断电的仪器设备,如培养箱、液相色谱仪等,必须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范。
第六十五条 使用白炽灯、卤钨灯、高压汞灯照明或加温时,灯管附近导线应采用非燃材料制成的护套保护,以免高温破坏绝缘,引起短路,灯的下方尽量不要堆放可燃物品,如有必要,灯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cm,严禁用纸、布等可燃材料遮挡灯具。
第六十六条 在实验室给手机、充电器(宝)和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充电时,应确保有人员在场,使用完毕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在无人情况下给电子设备充电;严禁使用实验室电源为电瓶车充电;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电暖气等电器。
第六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尽量穿戴棉、麻材料衣物。
第六十八条 使用电器设备时,应保持手部干燥。当手、脚或身体沾湿或站在潮湿的地面上时,切勿启动电源开关、触摸通电电器和设施。
第六十九条 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禁止在充满可燃气体的环境中使用电动工具。
第七十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七十一条 其它按照《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气体钢瓶管理
第七十二条 我所气瓶原则上租赁使用,非必要不自行采购。
第七十三条 供货到位,对气瓶进行验收,发现有以下情况拒绝接收。
1、瓶体有缺陷、严重腐蚀或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2、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安全附件。
3、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
4、缺乏检定标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
5、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
6、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7、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
第七十四条 气瓶由供应商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送货。
第七十五条 搬运过程中安装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门;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使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滑动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严禁手抓开关总阀或带着减压阀移动。
第七十六条 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并无腐蚀风险,避免阳光直射和强烈震动,远离热源和火源。禁止放在楼道、大厅等公共场所。
第七十七条 气瓶数量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严禁过量囤积,每次调入不超过2瓶。
第七十八条 气瓶应安全固定、摆放整齐,配带好瓶帽,用钢瓶架、套环或防倒链、防倒栏栅固定。
第七十九条 气瓶需配套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气瓶柜、泄漏报警器和通风设施等,室内应使用防爆灯具且严禁安装吊顶。
第八十条 建立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步骤,开展操作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所用气体特性和危害,具备气瓶操作危险防范技能。
第八十一条 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和混用。
第八十二条 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污或易感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乙炔等可燃性气体气瓶不得放于绝缘体上,以利于释放静电。
第八十三条 开启气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应站在气瓶侧面,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第八十四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防止混入其它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易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 Mpa(约2kg/cm2~3kg/cm2表压),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第八十五条 不留存过量气瓶,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暂时不使用的可委托气瓶供应商代为保管、处置;因特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处置的,联系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八十六条 其它按照《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八十七条 崇尚节约、杜绝浪费。合理控制危险化学品采购量,尽量减少最好避免使用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优先考虑使用低毒(无毒)、低危险性化学品。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所内外单位和个人相互转让、借用、赠送危险化学品,不得将通过果树所途径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带出果树所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十九条 坚持“用多少,买多少”的原则,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
第九十条 危化品库房远离办公、实验区域,独立设置。
第九十一条 储存原则:固体液体存放于同一柜体内时遵循固液分开、固上液下的原则,挥发性不同的化学品存放时遵循上强下弱的原则,同时尽可能遵守上轻下重的原则;化学品应密封、分类、合理存放,不得叠放,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影响和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存。
第九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标签必须清晰、完整,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按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九十三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采购、入库、领用、使用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环节都须及时、准确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十四条 严格贯彻“谁申领,谁负责,用多少、领多少,即领即用”的原则。
第九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使用者本人履行领用交接手续。
第九十六条 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剧毒品、爆炸品,以降低安全隐患。
第九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做好记录。
第九十八条 使用易挥发试剂,或是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需佩戴合适的防护服、口罩、防毒面具、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第九十九条 实验进行过程中,实验人员须密切留意实验动态,严禁脱岗和无人值守,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一百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理、处置,不得大量囤积。
第一百零一条 不得将多种废弃危险化学品混合或与其他一般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和遗撒,防止扩散、流失、渗漏或产生交叉污染。
第一百零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须在原包装内分类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一百零三条 包装破损的危险化学品和制剂要重新更换容器、贴好标签、分类收集、定点存放。
第一百零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先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减害或无害化处理,转变成普通化学品后再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必须集中收集、存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因特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处理的,联系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提倡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回收、再利用。
第一百零七条 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使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包装,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一百零八条 建立管理台帐,详尽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危险废物暂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百一十条 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或者生活污水管道排放危险废液,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确保安全后排放;液态废物按污染物性质和危险程度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暂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其它按照《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排列有序,严禁在实验室内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定期检查冷却冷凝系统装置的橡胶管接口,发现老化及时更换,严禁无人监管而水源开启现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实验室内须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开关;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须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仪器设备须单独拉线配备专用插座;仪器设备确保接地、接零良好。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严禁手脚、身体黏湿情况下启动电源和触摸通电仪器设备。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扑灭火焰。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技术规程操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专业人员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严禁私自拆卸、改装、移动、调换、出借。
第一百二十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小型或便携仪器设备,领用人或借用人应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做好记录,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水、电和天气信息,提前做好防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其它按照《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部门应当制订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单位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保卫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发现丢失、被盗、被抢、误领、误用等情况,立即报告保卫科,必要时上报环保、公安、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污染物泄漏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处置人员应穿好专用防护服、戴好隔绝式空气防毒面具和防化手套等必要防护后,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收集的泄漏物应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并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脱下衣服,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化学品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发生中毒事故,应依据具体情况应急施救。
特种设备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乙炔气瓶发生泄漏,现场处置人员必须佩带头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阀门或进行堵漏,对可燃气体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受伤人员抬至通风处进行现场救护,严重的立即送医治疗。
水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生漏水和浸水时,应第一时间关闭水阀;发生水灾或水管爆裂时,应首先切断室内电源、关闭水阀。
第一百三十三条 转移仪器设备及危、重实验材料,防止被水淋湿产生次生灾害和损失,组织人员清除积水,如果仪器设备内部已被淋湿,应报请专业维修人员维护。
第一百三十四条 如水患过大,形成水灾或合并其它灾害无法确保自行控制,应立即联系抢险救助,同时组织人员撤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控制灾情扩大蔓延。
火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现火灾事故时,发现人员要立即向负责人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电话报警(119),说明发生火灾地点、燃烧物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和电话等详细情况。
第一百三十六条 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卫生、保卫及消防等人员一起赶赴火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救护应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施救人员要戴齐防护用具,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抢救被困人员及贵重物资,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有秩序地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火源性质,划分火灾类型,采用相应灭火器材和方法救火。
烧伤
第一百三十九条 身上起火不可惊慌奔跑,以免风助火旺,也不要站立呼叫,免得造成呼吸道烧伤。应立即脱去衣物用水浇灭或就地躺下,滚压灭火。冬天身穿棉衣时,有时明火熄灭,暗火仍燃,衣服如有冒烟现象应立即脱下或剪去以免继续烧伤。
第一百四十条 烧伤发生时,最好的救治方法是用冷水冲洗,或伤员自己浸入附近水池浸泡,防止烧伤面积进一步扩大。烧伤经过初步处理后,要及时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进一步治疗。
爆炸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件,尽可能及时切断电源、关闭管道阀门,迅速撤离,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爆炸可能原因,设法控制危险源,如需专业救援应立即向有关方面求救。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组织人员迅速撤离爆炸现场,及时清点人数,做好相关医疗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等待警方或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触电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尽快让触电人脱离电源,越快越好,然后立即送医急救。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可用手直接触及伤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观察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或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平躺,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或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仰面平躺,确保气道通畅,并于间隔5秒呼叫伤员或轻拍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头部呼叫伤员;若触电者呼吸、心跳均停止,应在保持触电者气道通畅的基础上,立即交替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等急救措施,同时立即拨打“120”,尽快将触电者送往医院救治,途中继续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抢救。
锐器损伤
第一百四十六条 操作过程中被金属锐器损伤,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及时就近医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其它参照《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相关措施开展。
第十七章 应急联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内部联系
刘威生:13941718335
才 丰:13940782878
武俊锋:13940750075
赵 锋:13464469922
刘 硕:18604972051
于承利:15104175066
肖 勇:15940754161
魏宏礼:13940702750
杨 巍:13840790119
第一百四十九条 外部救援
1、报警:110
2、火警:119
3、医疗急救:120
第十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一百五十条 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灾情蔓延和扩大,果树所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经过,查明原因,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积极做好受害人员善后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所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未能履行实验室安全责任的,将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给予相关处分。对于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责任的,可免除相应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引发实验事故的,自行承担自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同时,根据事故等级、性质、影响和认识态度,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涉及经济处罚、违纪违法的,责任自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事故,故意延报、谎报、瞒报或掩饰事故原因、推卸应负责任、态度蛮横恶劣甚至蓄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永远不再为其提供实验服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其它依据《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与机制》和《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人员行为规范》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尚未涉及事宜,由实验室管理部门与各相关单位、人员协商解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及与法律、规范相悖内容,由果树所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业权威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中心起草,会同保卫科、后勤保障科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百六十条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管理单位将及时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时效性。
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