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7-09-03 00:00:00
作者:

辽宁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辽科创办发〔2006〕12号

关于我省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认定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大会精神,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6]10号),我省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简称项目认定)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认定制度的目的是整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源,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使具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尽快进行对接转化,促成产学研合作;加速正在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进程,早日实现商业化应用、推广;激励已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科技是第 一生产力的作用。

二、成立省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省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成果推广应用处,负责项目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凡持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均可以提出项目认定申请。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有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资格;在实施转化过程中,可以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委托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项目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项目认定申请、流程、认定程序等详情,请浏览辽宁科技信息网(www.lninfo.gov.cn)。

附件: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落实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制度。为开展好项目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项目认定制度的目的是整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资源,强化转化项目的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使具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尽快进行对接转化,促成产学研合作;加速正在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的进程,早日实现商业化应用推广;激励已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科技是第 一生产力的作用。

第三条 凡持有或实施转化项目、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提出项目认定申请。

第四条 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成立省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农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省项目认定工作。工作职责是制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方案;监督、检查各市、省直各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的决策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成果推广应用处。工作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日常工作的管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审批、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辽宁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的发展重点;

2.技术先进、成熟,具备中间试验或商品化、产业化条件,三年内可以实现转化;

3.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投入产出比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农业和社会发展等特殊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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